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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融资性担保业务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1/7/16 14:24:43]    共阅[1636]次

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 昨日,在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的新闻通气会上,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副主任朱永杨就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问题问答了记者提问。 
      1.近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
      答:首先,机构实力增强,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实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比2009年底增加了约10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29家,1亿元(含)至10亿元的1863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占比近80%。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占比86.5%,贷款担保9139亿元,占比79.5%。
      其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逐渐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和稳健性有所加强。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8个配套制度下发后,特别是通过全面规范整顿,愿意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查自纠,着力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逐步树立审慎经营意识,加强合规性建设,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稳健性有所增强。2010年担保代偿率0.7%,损失率0.04%,准备金余额为353亿元,拨备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余额)为3.1%,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代偿余额)为507.28%。
      第三,银担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增长幅度较大。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增长60.9%;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6.6万户,较上年增长48.9%。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2.近期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效果如何?
      答:一是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建立行业规范发展和审慎监管制度框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于2010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办法》及8个配套制度,包括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营许可证管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行业统计等内容,涵盖了融资性担保业经营规则、监管规范和对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方面,初步构建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内控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监管体制初步确立,行业监管逐渐步入规范轨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时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并陆续出台《办法》实施细则。各地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行业监管逐渐步入规范轨道。联席会议还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行业规范发展。
      三是实施了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去年3月《办法》印发后,联席会议立即实施全行业规范整顿工作,各地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融资类担保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风险排查、资格审查和重新核准登记。这项工作总体上已在今年3月底基本完成,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通过一系列措施,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形象和市场信心有所提升。各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的意愿持续增强,资本金增加较多,国有、民营以及外资均呈现不断流入态势。经营的规范性和稳健性有所增强。
      3.今年联席会议将主要推进哪几方面工作?
      答:针对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今年联席会议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紧研究拟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
      二是对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政策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出台有关扶持政策,推进银担合作等建设,完善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是督促做好规范整顿的后续工作,加强风险提示和指导,抓好《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是推动各地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透明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五是研究建立地方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行力建设。
      4.今年地方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要扎实做好规范整顿后续工作。包括做好规范整顿的分析总结,组织“回头看”,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巩固规范整顿成果。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重点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公司治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建设。
      三是严格防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目前,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控制较为薄弱,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热衷于担保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一些单体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
      四是着力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主业,改革创新,准确把握机构数量与机构质量的关系,着力建设一批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着力持续有效监管。地方监管部门应尽快健全监管组织机构,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方式手段,探索差别化监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的日常分析监测,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六是加强培训和人才工作。
      5.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和《办法》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机构。其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最主要的不同是三个方面:
      (1)根据目前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2)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这里所谓的经营,就是以融资性担保为业的意思。
      (3)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在机构准入方面需要审批外,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都需准入审批,而且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审慎监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都没有这些要求。
      6.如要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如何选择担保机构?
      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以下简称《银担合作通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消费者如要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首要的是要查看担保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次是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来判断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7.据报道,目前有些担保机构在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和高利放贷,联席会议对此什么态度?
      答: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报道中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不在联席会议和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这些机构打着担保旗号从事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给合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形象声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也给地方金融稳定带来隐患。对于这些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对于涉嫌此类活动的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我们已多次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8.联席会议对深化银担合作有何考虑?
      答:深化银担合作是促进银担双方互利共赢、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今年初银监会已经印发了《银担合作通知》,对此提出了要求。今年联席会议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进行正确评价和严格审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要重点查验经营许可证、综合评价经营规范性、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实力。
      二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在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收费、考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是要研究保证金交存、风险分担等问题,指导银担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的原则逐步完善现有合作机制。
      9.规范整顿作为去年以来的一项重点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和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多数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妥善制订规范整顿方案,对原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风险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规范,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颁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绝大部分地区规范整顿工作已于今年3月31日基本结束,但还有一些收尾的工作。截至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正在规范整顿中机构数量为326家,尚未进行规范整顿的机构数量为134家,规范整顿完成率为95%,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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