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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特别报道:求是·金改

发布日期:[2013/3/13 11:07:15]    共阅[874]次

http://www.rzdb.org  时间:2013-03-13 14:10 来源:中国企业报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
  积极推动农商行和城商行上市
  我国有144家城商行,只有3家上市,而337家农商行只有1家上市,比起海外市场差距甚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金融机构中,有337家是区域性中小银行,而日本105家区域银行就有75家在东京交易所上市。实践证明,通过鼓励和推进一批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形成资本市场与中小银行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力度,有利于银行体系均衡发展。建议银监部门应通过制定支持城商行、农商行差异化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大力推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有特色、在区域金融市场有竞争优势的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尽快形成突破。这有利于明确预期,合理引导城商行、农商行和其他银行错位竞争,充分认识自身资源优势,立足小微企业,形成服务特色和独特的竞争优势。

  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蔚荣:
  积极尝试小微金融产品创新
  台州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创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拥有3家城市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5家村镇银行、33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此外还有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64家。小微企业融资难,意味着现有的金融服务远远没有满足实际需求。台州小微企业面广量大,要做好金融服务,就必须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金融模式,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从顶层设计层面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建议支持台州各小法人金融机构在地方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尝试各类小微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台州3家城市商业银行等小法人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在财政补贴、批量增设机构网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市长陈金彪:
  温州金改存“三个落差”
  在温州市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获批近一年后,温州已推出民间借贷中心、民间借贷利率指数等多项改革举措,并且建立了“四个体系”,但还存在着“三个落差”,今后还要“六个加强”。这“四个体系”就是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地方金融服务、区域金融体系、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三个落差”就是工作进程与广大民众期望的落差、现存的服务体系与小微企业的需要的落差,民间借贷现实与监管薄弱的落差。金改不是一蹴而就,但我们今后的改革力度还要加强,具体有六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发力为实体经济服务;二是加强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三是推进完善股权的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四是加强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五是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波司登集团董事长高德康:
  民间投资政策关键在“落地”
  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国家各部委陆续制定出台42项实施细则,进一步降低了民间资本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比较大,国务院要求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把稳增长与调结构、抓改革密切结合起来。细则的制定出台,既是稳增长的需要,更是深化改革的需要。随着这些细则的切实贯彻落实,相信会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的发展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我国还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一方面需要国家不断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改革,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管理法规;另一方面更需要民营企业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主动积累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
  金融稳定需要法律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加强立法来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但仍以临时性、应急性的政策和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常规化的方式,因此,制定《金融稳定法》非常必要。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但瞬息万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令金融稳定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潜在风险。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出台专门的《金融稳定法》,可资借鉴。以稳健着称的德国,2008年便出台了《金融市场稳定法》;英国议会也不断抛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和法案,加强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责任始终是其核心要义;欧盟也不断通过立法来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金融稳定法》应当对于金融稳定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法律框架,使得金融稳定工作有法可依。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陈建国:
  打破银行卡市场的政策性垄断
  银行卡市场在许多国家已经市场化,几十年的相互竞争和博弈,带来的结果是市场繁荣和技术进步。而在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只有中国银联一家,造成支付手续费偏高。2013年2月,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下调银行卡支付手续费,但只是垄断状况下的权宜之计,无法长期替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发达国家达到200台/万人的POS机分布密度,中国仅有50台/万人,发达国家超过80%的商户拥有银行卡受理终端,而中国目前仅有20%,独家经营的银联不能满足高度增长的社会需求。始于2年前的中美电子支付争端于去年8月结案,意味着中国将有义务使国际银行卡支付服务逐步对外放开。国际银行卡组织对中国银行卡支付服务市场虎视眈眈,正在以各种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建议先行允许有支付清算经营和技术实力的国内支付机构开展试点,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合规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然后逐步扩大开放领域,直至批准设立新型的银行卡组织。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
  进一步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小贷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已逐渐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重要力量,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最多只能向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资限制。通过市场化操作,由银行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是否要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同时允许通过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等融资,并允许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建议给予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比照《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起按营业收入净额3%征收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征收。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郭振家:
  运用金融手段支持城镇化发展
  建议运用金融手段支持城镇化发展。通过办公场所租金优惠、税收优惠等鼓励农行和邮储银行等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增设网点;鼓励辖区内大银行向上一级争取更大的贷款规模、更优惠的贷款利率以及降低服务收费标准;通过政策优惠吸引和留住金融从业人员,增加人员配备;运用相同的政策优惠,吸引其他全国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入驻。大力发展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保险等在内的城镇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吸引民间资金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逐步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支持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放松准入门槛,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保险公司等。同时,银监会要建立相关的信贷投向监测制度,通过“窗口指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
  监管和法律缺位是民间借贷高利率根源
  当前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不仅融资难,而且融资贵,融资贵成为头号难题。处于资金“饥渴”状态的小微企业不得不依赖于民间借贷。今年以来民间借贷的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同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民间信贷中介机构等不但收取高额手续费用,而且为进一步控制风险、变相提高资金利率,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隐性融资成本。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江浙地区80%的小微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因而绝非通过严惩打击所能杜绝。当前出现的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与法律制度缺失、监管部门缺位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政府如果忽视了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源,仅仅依靠严惩打击,容易使得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债权保护更加脆弱,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增加,导致进一步推高民间借贷利率。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更要重视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体系改革和金融体制创新,更好地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
  高度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服务实体经济还不够;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金融业潜在的风险在积聚等。必须抓住重点,推进金融改革,同时高度重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首先要调整融资结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应完善股票、债券发行制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有机会直接融资;其次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发展与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相匹配、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己任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发展“草根金融”,丰富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为此应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制定差别化的监管政策,适当提供税收优惠,鼓励民营资本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此外,要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
  亟须解决立法滞后商业银行发展问题
  借鉴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准入规定,根据风险不同实行三类牌照:吸储类机构(即全牌照银行)、非吸储类机构(即有限牌照银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同种类持牌机构业务范围不同,监管要求应区别对待。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解决立法严重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建议在商业银行法增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比如增加银行理财类、电子银行类、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种类;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限制,放松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并设置跨业经营“门槛”,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不同种类机构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制度。此外,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实施有序退出,以在严肃市场纪律的同时防止引发系统风险。同时,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金融企业管理
  因身份地位不够明确,小贷公司至今不能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小贷公司应按金融企业管理,明确其“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2008年银监发23号文件中,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经营小贷业务,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其是金融机构,因此小贷公司至今不能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小贷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小微经济的融资困难,经地方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应该属于地方性金融企业。应明确小贷公司是“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由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共同颁发“地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执行金融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使小贷公司享受和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和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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