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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放宽

发布日期:[2013/4/19 11:21:31]    共阅[675]次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中国保监会今天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下发通知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此前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保监会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适当放宽了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且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同时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通知对于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也设置了相应的资质要求,即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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